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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——从重处罚!

富平检察 2022-06-1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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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

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

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

急于赚钱、自我控制能力不强

等心理特点

常以从事兼职等各种名义

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

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

不少花季少年深陷涉黑涉恶泥潭

令人痛心



4月23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 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发布《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

《意见》规定,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“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”:


🔶 胁迫、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,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;


🔶 拉拢、引诱、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,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;


🔶 招募、吸收、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,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;


🔶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;


🔶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。


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,具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罚


🔷 组织、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绑架、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;


🔷 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、技能、经验的;


🔷 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;


🔷 为逃避法律追究,让未成年人自首、做虚假供述顶罪的;


🔷  利用留守儿童、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;


🔷 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;


🔷 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;


🔷 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、教育、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;


🔷 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
《意见》规定,有胁迫、教唆、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,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,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,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,对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的首要分子、骨干成员、纠集者、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,即便有自首、立功、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,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
未成年人本应在阳光下绽放青春光彩,而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,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,以此规避刑事处罚,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。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,只有多管齐下,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防控网,才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!





2020年第92期

文字:吴佳蔚

编辑:侯永慧

审核:李   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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